發布時間:2019-12-02 14:38:48來源:尚觀培訓網綜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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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
工程安全事故處理辦法?
答疑: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 為確保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和總結事故發生原因,促進其它施工現場采取相應措施,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,制訂本辦法。
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處理。
第3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: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
3.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93號)
4.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
5.《企業施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75號)
6.《事故(事件)報告分析處理制度》(出自五洋《管理體系程序匯編》)
7.《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》(出自五洋《管理體系程序匯編》)
8.《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》(出自五洋《工程施工管理制度》)
第4條 主要職責。
1.集團工程管理中心:負責事故上報上級主管部門、協調組織、配合調查、總結事故教訓。
2.集團企業技術中心:負責安全事故涉及到技術方案的編制及督促落實。
3.區域公司工程部:負責事故上報集團公司、協調組織項目部配合調查、督促事故處理意見的執行、督促項目部整改和防護、總結事故教訓。
4.項目部:負責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、事故現場的保護、配合事故調查,執行事故處理意見、落實整改和防護措施、貫徹落實“四不放過”原則、總結事故教訓,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。
第二章 事故上報
第5條 安全事故分級如下:
根據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第三條,按生產安全事故(以下簡稱事故)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,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:
1.特別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傷(包括急性工業中毒,下同),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;
2.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,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;
3.較大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,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;
4.一般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傷,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。
第6條 事故發生后,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,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接到情況報告后,應立即啟動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門匯報情況(包括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、傷亡人數、初步直接經濟損失)。
第7條 區域公司接到事故情況報告,一邊向集團公司匯報,一邊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準備和響應。
第8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對傷亡人數和初步估價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小時內由質安副總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政機關。
第三章 事故調查
第9條 輕傷事故或輕微事件由事故發生單位、分公司組織調查,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備案。
第10條 一般級(以上)事故、事件由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裁組織工程管理中心、辦公室、區域公司、項目部等組成事故處理協調小組,積極主動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。
第11條 上級主管部門成立專項調查組,對事故進行調查。
第12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、區域公司、項目部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調查取證。
第四章 事故處理
第13條 政府專項調查組通過調查、取證,出具調查報告,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。
第14條 上級部門批復后,由項目部負責落實處理意見,執行防范和整改措施。區域公司、集團工程管理中心、企業技術中心監督執行。
第五章 總結
第15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組織區域公司和項目部召開事故總結會,并將事故經驗總結填寫《安全事故總結記錄表》,之后下發到各區域公司和項目部學習借鑒,促進其它施工現場采取相應措施,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,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將《安全事故總結記錄表》存檔備案。
第16條 安全處理的的詳細指導可參看《事故(事件)報告分析處理制度》(出自五洋《管理體系程序匯編》)、《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》(出自五洋《工程施工管理制度》)。